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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0-3-20

 环境守信,处处得益;环境失信,处处受限。日前,《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浙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在向社会公开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等级,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分类进行环境管理。

  ■ 划五级、纳名单,实行分类监管

  开展信用评价、分类监管,明确评价分类对象是基础。

  哪些单位会被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指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等6类单位,均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同时,《办法》还明确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对象有了,又该如何评、怎么分呢?根据《办法》,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等3个一级指标,以及行政执法、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等12个二级指标和44项评分标准。

  围绕这3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对照44项评分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最终的环境信用分值则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其中98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920分(含)-98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800分(含)-92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0分-80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0分及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共5个等级。

  此外,《办法》还明确建立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等情形都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分类查、奖加惩,落实区别措施

  分好类,怎么管才是关键。

  《办法》首先规定了不同标准的“双随机”抽查,按照“好的‘松’、差的‘严’”的原则,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200%。

  除了“查”上有区别,环境信用好的企业还会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的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而环境信用差的企业等待它们的还有一个接一个的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对A级企业和B级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对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和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以及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优先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

  对D级企业和E级企业,应当采取重点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等惩戒性措施。

  此外,浙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会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分类抽查、奖惩结合,是对一个企业的综合管理,不再是以往单一的环保处罚。以后一处失信,将会处处受限,环境失信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 存异议、已整改,可以复核修复

  企业是一“评”定“终身”吗?《办法》也给了企业申辩的权利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办法》明确,如参评单位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要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相应的处理结果。

  此外,企业还可以对自己的信用进行修复。《办法》指出,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生态损害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若参评单位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且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可以同意其指标修复。

  对于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办法》也规定,如果1年后,被列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且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在公示后,可以移出严重失信名单。

  “让企业申辩和修复环境信用,正说明惩戒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初衷是要让企业提高认识,积极整改,在生态环境领域自觉守法守信。”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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