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