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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20-1-8

四部门: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等4部门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办法》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多头监管的格局。《办法》确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凝聚了监管共识,建立了部际协调机制,有利于发挥监管合力,这标志着评级行业监管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办法》从执业独立性、机构独立性、人员独立性、部门独立性、薪酬独立性等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办法》的出台还是在具体制度层面落实关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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