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部署,充分发挥“舜德分”的信用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全市党员干部和广大市民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挥“舜德分”信用激励约束作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激励事项
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行为给予“舜德分”加分激励。
(一)对主动递交请战书到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加“舜德分”5分;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加“舜德分”30分,表现特别突出的加“舜德分”50分;对参加湖北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加“舜德分”70分。
(二)对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的公安干警、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加“舜德分”5分;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护、疾病防控一线的公安干警、卫生防疫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加“舜德分”20分,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加“舜德分”30分。
(三)对参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城乡村居社区安全的人员,加“舜德分”5分,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加“舜德分”15分。
(四)对参与镇街(社区)疫情排查、群防群控、维护城市管理、市场经营秩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舜德分”5分,表现特别突出的加“舜德分”15分。
(五)对在参加防疫的统筹协调、后方支援、舆论宣传、信息统计等保障人员,加“舜德分”5分,表现特别突出的加“舜德分”15分。
(六)对在疫情防控阻击中涉及保障物资供应等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加“舜德分”15分。
(七)对参与全市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的志愿者,至疫情结束期间的所有志愿服务时长,按实际发起时长的2倍计分激励。
(八)对个人捐款捐物或者提供车辆、场地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据捐款金额和物资折合价值,给与“舜德分”加分激励。标准如下:500元以下加3分;500元(含)——1000元的,加5分;1000元(含)——3000元的,加10分;3000元(含)——1万元的,加15分;1万元(含)——10万元,加20分;10万元(含)——50万元,加30分;50万元(含)以上的,加50分。
(九)对承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临时性紧急生产任务的企业一线工作人员,有突出贡献者加“舜德分”15分。
(十)对受到各级政府表彰奖励的疫情防控突出贡献的人员:国家级荣誉加“舜德分”100分;省部级荣誉加“舜德分”70分;地市级加荣誉加“舜德分”50分;市(县)级荣誉加“舜德分”30分。
其它加分信息,按《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诸办发〔2018〕2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信用约束事项
(一)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个人信用等级降为D级。
(二)不按要求主动登记信息并隔离、监护人监管不到位或者入户走访排查疫情未如实提供信息的,扣减个人“舜德分” 50 分;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情节降为 B 级或 C 级。
(三)拒不服从和配合采取的调查、隔离、治疗和消毒等处置措施,信用等级降为B级。
(四)在互联网、微信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扣减个人“舜德分”20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情节降为B级或C级。
(五)不服从各类卡点疫情防控登记、检查、指挥的,扣减个人“舜德分” 20 分;情节较重的降为B级,情节严重的降为C级。
(六)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或进入暂停开放的公共场馆及城市公园,且不听劝阻的,扣减个人“舜德分”10分。
(七)组织或参与聚餐、聚会、打麻将等集聚性活动的,扣减个人“舜德分”50分。
(八)国家公职人员拒绝执行单位作出的工作安排或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信用等级降为B级。
(九)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个人信用等级降为C级。
(十)其它违反省、市和我市关于实施新冠肺炎疫情Ⅰ级响应措施的,按《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诸办发〔2018〕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措施
(一)在全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工作进入正常轨道后,依据上述标准要求,各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要认真汇总并及时提报相关信用信息,提出拟激励的初步名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国家、省、潍坊市和我市表彰表扬的人员自然纳入激励名单。
(三)对失信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将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给予减分。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市联合惩戒范围,进行联动惩戒。
(四)本通知的规定有效期截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以诸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通告为准。疫情结束后,恢复执行《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诸办发〔2018〕29号)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与《诸城市自然人信用积分等级评价规定(试行)》(诸办发〔2018〕29号)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信用评价的最高标准执行。
诸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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